黨中央、國務院多次強調,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要“處罰到人”。這一決策部署正在強力推進。1月25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公安部聯合發布《關于加大食品藥品安全執法力度嚴格落實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處罰到人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要求各級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部門、公安機關嚴格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處罰到人”的要求。
值得關注的是,《規定》利劍高懸、重拳出擊,對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處罰到人”的責任人員范圍、行政法律責任、部門銜接、信息公開、監督指導,明確了相關要求規定。
“處罰到人”勢在必行
近年來,“處罰到人”,已經成為食品藥品監管系統落實“四個最嚴”要求的關鍵詞之一。
《規定》明確指出,落實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處罰到人”規定,是全面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有關食品藥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加大食品藥品領域執法力度的重要措施,對防控、懲處食品藥品安全領域違法犯罪,強化食品藥品執法權威,全面提升食品藥品安全保障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記者從國家食藥監總局了解到,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處罰到人”的有關內容,已納入正在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辦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
嚴格落實自然人法律責任
《規定》明確,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公安機關要嚴格落實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認真調查并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個人從事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個人的法律責任。單位從事違法行為的,除對單位進行處罰外,還要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在違法行為中起決定、批準、授意、縱容、指揮作用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具體實施違法行為并起較大作用的人員,既可以是單位的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也可以是單位職工。
強化行政執法與行政拘留銜接
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是強化食品藥品監管執法合力,嚴厲打擊食品違法犯罪行為的有力措施。
《規定》明確要求,完善部門銜接。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涉嫌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非法經營罪,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等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法律責任。
嚴格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規定》明確,違法行為涉及的產品貨值金額2萬元以上的;違法行為持續時間3個月以上的;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現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現死亡病例的等,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屬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公安機關可以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規定》還要求,加強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與公安機關行政拘留的銜接。公安機關對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移送的涉嫌食品藥品犯罪的案件,經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立案偵查后認為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依法可以行政拘留的,應當及時作出行政拘留的處罰;不屬于依法可以行政拘留的情形,但應當追究其他行政法律責任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交同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嚴格執行禁業限制
關于禁業限制,《規定》作出嚴格要求。其中提到,要嚴格按照食品藥品監管法律法規規定,對違法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實施一定期限內的禁業限制,上述人員不得申請行政許可,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不得從事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從事食品、醫療器械檢驗工作。
處罰信息全面公開
針對食品藥品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規定》要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公安機關要嚴格按照“誰處罰、誰公開”原則,及時全面公開食品藥品相關行政處罰信息。對個人進行處罰的,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依法載明處罰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處罰種類等。對單位進行處罰的,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既要載明對單位的處罰,也必須依法載明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明確處罰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處罰種類等?h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梳理匯總行政處罰和刑事判決相關禁業限制信息,建立數據庫備查,并在網站設立專欄,公開相關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刑事判決書編號、責任人的姓名、違法犯罪事實、行政處罰或者所判刑罰種類、禁止從事的活動種類及期限等信息。
加大監督指導力度
《規定》要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公安機關要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行政拘留的銜接,確保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處罰到人”的各項措施落到實處。上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公安機關要加強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對自然人的處罰是否落實到位、相關行政處罰信息是否公開、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是否按規定移送等。